文|郑老师
首发|新闻评论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上午10时发布的消息,截至截至1月21日24时,国家卫健委收到国内13省(区、市),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例,死亡9例,新增3例,全部为湖北病例。报告新增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例。目前,追踪到的密切接触者人,已解除医学观察人,尚有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可以说,在短短两天之内,报告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呈现出快速“井喷”之趋势,以至于不少人质疑此前是否存在疫情瞒报、缓报的情况。对于这些猜测,我们无从求证,因此也就不跟风渲染恐慌和对立情绪,相信会有更多消息陆续披露。
今天,郑老师想分享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有关的几个法律问题,比如医院逃跑是否涉及犯罪?各级政府部门工作失责会受到什么处分?疫情严重时能否封锁某个城市或地区?希望能借此让大家更了解政府的处置程序,对照政府的措施自行判断疫情的严重程度,减轻内心的恐慌。
01最高级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纳入传染病防控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按照严重程度从重到轻,依次可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在这三类传染病之中,传染病防治法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乙类、丙类的病种直接进行调整,但是不包括最为严重的甲类。一般来说,传染病级别越高,相应的应对措施肯定更加严密。乙类传染病之中有一些也是非常凶险的病种,如果能适用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肯定有利于更好地控制疫情。因此,传染病防治法采取了一种灵活的方式,规定有3种乙类传染病可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这3种乙类疾病分别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但是,病毒一直在变种,再先进的法律也无法对病毒进化作出预测,如果有新的更凶险的传染病出现怎么办?传染病防治法采取了一种灵活的处理方式,规定:“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对于政府部门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因此,国家卫健委于年1月20日发布了今年第1号公告,正式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这个公告,是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的。
这意味着,当前我国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时,已经采取了和非典、禽流感等传染病相同的最高级别的防控措施。为什么不直接纳入甲类传染病?如果纳入甲类,需要直接修改法律,时间流程太长,而且目前定义为乙类并采取甲类防控措施的做法,实际上已经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享受了甲类的待遇。
02疫情控制不住怎么办?可宣布疫区并实施封锁!
当前网上有一些批评声音,指责武汉市政府部门没有及时作为,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初发时就对武汉进行封锁,从而防止传染病扩散。
实际上,这种说法从政府的管理逻辑来说并不现实。传染病防治法在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对政府部门、医疗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权限都作出具体规定。也就是说,封城并非不可能,但也不是你想封就能封。
从政府管制的轻重程度来看,区域管制可以分为三种,一是隔离措施,二紧急措施,三是封锁措施。
首先,是隔离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其次,是紧急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再次,是封锁措施。第四十三条规定: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因此,如果我们对疫情的严重程度没有把握,大可以对照政府出台的应对措施,看看我们当前处于流行病防控的哪个阶段。
03医院逃跑了怎么办?或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近几日,陆续有新闻爆出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医院逃跑,最终又被寻回接受观察的案例。此事确实令人非常纠结,也令很多网友感到愤怒。那么,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些人是否有义务配合医疗机构观察?逃跑之后是否又要承担责任呢?
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中国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必须配合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其次,对于不配合医疗机构工作的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最后,如果疑似感染的病人因为不配合采取传染病防控措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刑法并未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一般情况下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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