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方过错注射鸦胆子油乳致患者死亡,医院仅

事件经过

某甲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儿一女。

年10月18日,某甲主因“发现膀胱恶性肿瘤4个月,咳嗽、咳痰1个月,纳差4天”就诊被告处。年10月28日患者突发病情变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方观点

某甲在年10月18日到被告处就诊,就医期间,主治医师极度不负责任,在进行血液透析时,由于主治医师的不负责任,在病人肾脏功能下降的情况下,给病人服用钾,导致患者某甲多次血氧下降并休克,致使病情进一步加重,医院沟通的过程中,擅自给患者添加其他药物,致使患者血压多次下降,本来病弱的身体不堪重负,于年10月28日11时突然死亡,给患者家属带来了极大的创伤。故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元;

2.请求法院判令支付原告丧葬费元;

3.请求法院判令支付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5元;

4.请求法院判令支付原告精神赔偿金元;

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

院方观点

不同意患方的诉讼请求。

第一、关于治疗用药的问题,在开始血液透析前给予利尿剂有用药指征,不存在不当医疗。患者转入消化科后立即给予利尿处理,应用利尿剂期间血压波动在正常范围,并且应用利尿剂后仍无尿,不存在因严重利尿导致血容量不足、血压下降,患者10月25日19:01才出现血压低于正常,给予升压药物,此时距离应用利尿剂已有24小时,已经完全代谢出体外,故血压下降与患者某甲病情加重有关。患方提出的所谓“因给予不当药物导致血压下降”的观点是没有科学依据的。

第二、关于患方提出的所谓“血液透析不当”的问题:急性肾衰竭:现已公认早期预防性HD可显著减少急性肾衰竭患者感染、出血和多脏器功能衰竭等威胁生命的并发症的发生,应予以透析。慢性肾衰竭:Ccr10-15ml/min开始透析,长期存活率较高。若待Ccr5ml/min尿毒症并发症已很明显时才开始HD,常并不能完全阻止这些并发症紧张。根据患者某甲当时明显符合急性肾衰竭透析指征,应透析治疗,某甲于年10月25日进行血液透析一次,在透析过程中并没有给患者使用含钾药物。故所谓“血液透析时给病人服用钾”的说法是完全不成立的。

综上所述,被告对某甲的诊断及治疗从始至终都是严格按照诊疗常规规范进行的,对某甲各项疾病的诊疗是科学、及时、正确、有效、规范的。患者某甲死亡是因其自身疾病的发展所致,患方方提出的上述起诉事由是不成立的。

专家评析

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某甲的诊疗过程中,对其入院诊断具有依据,制定的诊疗计划原则以及实施抢救、后期给予患者行血液透析等治疗符合临床诊疗规范。但医院在应用鸦胆子油乳注射液方面存在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为轻微因果关系程度范围,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参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医院在应用鸦胆子油乳注射液方面存在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为轻微因果关系程度范围,本院根据被告过错参与及责任程度、原告的病情等情况将赔偿比例酌定为10%。该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本院对上述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被告应当依照鉴定意见认定的因果关系程度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患者所要求的赔偿条目和具体观点如下:

1.赔偿死亡赔偿金.5元

2.丧葬费。.9元

3.精神抚慰金1万元

综上所述,本院判决如下:

一、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二万六千四百二十九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医院赔偿原告丧葬费四千二百五十一元九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鉴定费一万元,由医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三十二元,由原告负担一千九百三十二元(已交纳),医院负担四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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