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年10月18日,李某主因“发现膀胱恶性肿瘤4个月,咳嗽、咳痰1个月,纳差4天”医院处。年10月28日患者突发病情变化,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作出出院诊断报告为:膀胱恶性肿瘤、急性肾功能衰竭、细菌性肺炎、肝功能不全、泌尿系感染、急性胆囊炎、低蛋白血症、低钠血症。根本死亡原因为膀胱恶性肿瘤。
患方观点
李某在年10月18日到被告处就诊,就医期间,主治医师极度不负责任,在进行血液透析时,由于主治医师的不负责任,在病人肾脏功能下降的情况下,给病人服用钾,导致患者李某多次血氧下降并休克,致使病情进一步加重,医院沟通的过程中,擅自给患者添加其他药物,致使患者血压多次下降,本来病弱的身体不堪重负,于年10月28日11时突然死亡,给患者家属带来了极大的创伤。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元;2、请求法院判令支付原告丧葬费元;3、请求法院判令支付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5元;4、请求法院判令支付原告精神赔偿金元;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
院方观点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关于治疗用药的问题,在开始血液透析前给予利尿剂有用药指征,不存在不当医疗。患者转入消化科后立即给予利尿处理,应用利尿剂期间血压波动在正常范围,并且应用利尿剂后仍无尿,不存在因严重利尿导致血容量不足、血压下降,患者10月25日19:01才出现血压低于正常,给予升压药物,此时距离应用利尿剂已有24小时,已经完全代谢出体外,故血压下降与患者李某病情加重有关。原告提出的所谓“因给予不当药物导致血压下降”的观点是没有科学依据的。第二,关于原告提出的所谓“血液透析不当”的问题:急性肾衰竭:现已公认早期预防性HD可显著减少急性肾衰竭患者感染、出血和多脏器功能衰竭等威胁生命的并发症的发生,应予以透析。慢性肾衰竭:Ccr10-15ml/min开始透析,长期存活率较高。若待Ccr5ml/min尿毒症并发症已很明显时才开始HD,常并不能完全阻止这些并发症紧张。根据患者李德祯当时明显符合急性肾衰竭透析指征,应透析治疗,李某于年10月25日进行血液透析一次,在透析过程中并没有给患者使用含钾药物。故所谓“血液透析时给病人服用钾”的说法是完全不成立的。综上所述,被告对李某的诊断及治疗从始至终都是严格按照诊疗常规规范进行的,对李某各项疾病的诊疗是科学、及时、正确、有效、规范的。患者李某死亡是因其自身疾病的发展所致,原告方提出的上述起诉事由是不成立的。
专家评析
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对其入院诊断具有依据,制定诊疗计划符合临床患者病情治疗的原则性要求。依据现有病历材料缺乏给予钾离子药物后出现抽搐以及导致病情加重的医学依据;但医院在运用鸦胆子油乳注射液方面存在超说明书使用的情形,且该药物在临床应用上已经发现具有肾脏功能损害作用,本案之中患者肾脏功能突然出现的无尿情况存在该药物的损害作用可能性。因此,医院在运用药物方面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出现无尿以及最终多功能脏器衰竭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本案鉴定人认为该案件因果关系程度评定需要考虑因素有:(1)患者高龄,入院时病情危重,已出现严重的肾功能不全,肺部感染等;(2)患者继发感染病菌具有明显的耐药性,临床控制感染存在极大难度,预后不佳,且感染对于多脏器均具有损害影响;(3)鸦胆子乳油注射液药物应用的方面存在的过错,该药物存在肾损害的不良反应,以及患者突然出现无尿现象;(4)患者未能实施尸体剖验的因素。基于以上分析,医院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为轻微因果关系程度范围,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参考。鉴定意见为: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对其入院诊断具有依据,制定的诊疗计划原则以及实施抢救、后期给予患者行血液透析等治疗符合临床诊疗规范。但医院在应用鸦胆子油乳注射液方面存在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为轻微因果关系程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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