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发[]99号),津贴调整从年1月1日起执行。年发布的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即行废止。
(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
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类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
一类津贴:每人每月元
1.专职从事炭疽、鼻疽、乙型脑炎、狂犬、伪狂犬、布氏杆菌、棘球蚴、囊尾蚴、钩端螺旋体、结核病、疯牛病的科研、防疫、检疫诊断、治疗以及相关产品的制备与检验的人员;
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或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上述炭疽、鼻疽等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饲养、病理解剖、尸体处理、标本制作以及有接触该类病畜的调查、配种(不包括本交)、接产工作人员。
二类津贴:每人每月元
1.专职从事破伤风、口蹄疫、日本血吸虫、丹毒以及其他人畜共患的强毒、强菌、寄生虫的科研、防疫、检疫、诊断、治疗以及相关产品的制备与检验人员;
2.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生物工程的分析、制造、提纯、监察、检验以及经常使用有毒药品和致癌物质的人员;
3.专职从事上述破伤风、口蹄疫等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饲养、病理解剖、尸体处理、标本制作以及有接触该类病畜的调查、配种(不包括本交)、接产工作人员;或从事上述炭疽、破伤风等两类人畜共患病的污水、污物的化验、处理、清除、洗涤工作的人员。
三类津贴:每人每月元
1.直接进行大手术、直肠检查、病理实验、防疫、检疫、诊断、治疗、尸体解剖、标本制作以及从事病畜的调查、配种、接产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毛、皮等动物产品分析、鉴定、检验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病理科研、生物制药、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人员;
4.从事自然疫源性疫病调查、病媒或动物采集工作的人员;
5.从事药物加工和饲草加工直接接触粉尘严重工作的人员。
发放办法
(一)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工作时,只能享受一种类别津贴。
(二)享受津贴的人员工作变动后,津贴标准应及时调整或取消,调离本单位时津贴不随工资转移。
(三)临时参加上述工作的人员,根据实际接触情况享受相应类别的津贴,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发放。
所需经费
发放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列支。
年《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82]农人字第37号)、年《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办法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83]农牧字第10号)和年《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发[]号)即行废止。
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和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传染危险工作职工的关心和重视,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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