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疾控发[]3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重庆市卫生计生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适应新时期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需要,加快我国消除血吸虫病工作进程,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地开展各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我委组织对年原卫生部发布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卫疾控发〔〕号)进行了修订,经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形成了《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规范》(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附件:《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规范》
国家卫生计生委
年2月28日
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规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机构职责及人员设置...........................................1
第二章人群病情调查
第三章病例报告与管理
第四章人群化疗
第五章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调查与救治
第六章家畜查治和管理
第七章钉螺调查
第八章钉螺控制
第九章健康教育
第十章改水改厕及个人防护
第十一章疫情监测
第十二章风险评估
第十三章疫点及突发疫情处置
第十四章信息管理
第十五章督导与考核
第十六章附录
一、...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基本配置
二、...血吸虫病查病技术规范
三、...血吸虫病病例报告和管理规范
四、...血吸虫病病原治疗技术规范
五、...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
六、...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
七、...家畜血吸虫病查治技术规范
八、...钉螺调查技术规范
九、...药物灭螺技术规范
十、...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
十一、.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年版)
十二、.血吸虫病传播风险评估技术方案
十三、.血吸虫病疫点处置方案
十四、.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十五、.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达标考核验收方案
十六、.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
为加快我国消除血吸虫病工作进程,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地实施消除血吸虫病工作及消除后的监测巩固工作,实现全国消除血吸虫病的终期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控制和消除》(GB-)、《血吸虫病诊断标准》(WS-)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年版)》(国卫办疾控发〔〕53号),我们组织对年原卫生部发布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机构职责及人员设置
1.机构设置
1.1.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设立从事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和监测工作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级机构);
1.2.血吸虫病防治和监测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设立从事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和监测工作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机构);
1.3.血吸虫病防治和监测地区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中设立承担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和/或监测任务的防治科(组),或由县级机构派出防治工作组(以下简称乡镇级机构)。
2.职责
2.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1.1.国家级机构
2.1.1.1.为制定血吸虫病防治/消除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及防治规划等提供技术支持;
2.1.1.2.承担全国血吸虫病防治/消除工作的技术指导、效果评价、质量评估;
2.1.1.3.负责全国血吸虫病疫情和防治信息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开展疫情、防治信息等资料的汇总、分析、报告及反馈;
2.1.1.4.建立并完善血吸虫病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系统,参与、指导病例调查和管理,以及血吸虫病疫点、突发或灾害性疫情的调查、处置和评估;
2.1.1.5.指导、开展血吸虫病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2.1.1.6.承担国内外血吸虫病防治专业技术骨干技能培训,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提供规范性指导;
2.1.1.7.建立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质量控制体系,促进血吸虫病诊治、疫情信息管理、钉螺查灭工作的规范化;
2.1.1.8.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策略、措施、监测预警等应用性科学研究,并对新的防治策略、防治措施、防治技术或产品等进行现场验证及推广;
2.1.1.9.组织、开展血吸虫病领域的国际合作和国内外信息交流;
2.1.1.10.完成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省级机构
2.1.2.1.根据国家防治/消除计划,结合本省实际,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省级血吸虫病防治/消除规划;
2.1.2.2.根据本省防治目标,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省级年度防治/监测任务和计划,提出经费、药品、设备、器材的采购和分配意见;
2.1.2.3.编制相关工作方案,对辖区内血吸虫病防治/监测相关工作开展技术指导、效果评价、质量评估;
2.1.2.4.负责辖区内血吸虫病疫情和防治信息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疫情、防治信息的汇总、审核、分析、报告及反馈;
2.1.2.5.组织开展血吸虫病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参与、指导病例调查和管理以及血吸虫病疫点、突发或灾害性疫情的应急调查、处置和评估;
2.1.2.6.编写、制作健康教育材料,指导、开展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健康促进与效果评估;
2.1.2.7.对辖区内血吸虫病防治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2.1.2.8.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策略、控制措施的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等科技成果,总结、推广防治工作经验;
2.1.2.9.协助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辖区内血吸虫病达标技术评估;
2.1.2.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市级机构
2.1.3.1.协助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防治/消除计划并指导县级制订计划;
2.1.3.2.对辖区内血吸虫病防治/监测相关工作开展技术指导、效果评价、质量评估;
2.1.3.3.负责辖区内血吸虫病疫情监测和防治信息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疫情、防治信息的汇总、审核、分析、报告及反馈;
2.1.3.4.指导县级开展疫情监测、风险评估和预防控制工作,并实施质量控制;
2.1.3.5.指导、参与本辖区内病例调查和管理,以及血吸虫病疫点、突发或灾害性疫情的应急调查、处置和评估;
2.1.3.6.协助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辖区内血吸虫病达标技术考核;
2.1.3.7.指导县级机构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效果评估;
2.1.3.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县级机构
2.1.4.1.协助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防治计划;
2.1.4.2.组织、实施钉螺调查和药物灭螺;
2.1.4.3.组织、实施人群病情调查和人群化疗、晚期血吸虫病人的调查和救治,开展病例调查和管理;
2.1.4.4.组织、实施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并进行效果评估;
2.1.4.5.收集、整理、汇总、统计和保管辖区内血吸虫病疫情和防治信息资料,及时上报各类报表;
2.1.4.6.开展疫情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开展疫点、突发或灾害性疫情的应急调查和处置;
2.1.4.7.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各项血吸虫病防治相关工作的督导、效果评估和达标技术考核;
2.1.4.8.开展对专业人员和参与血防工作的非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
2.1.4.9.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1.5.乡镇级机构
2.1.5.1.按年度防治计划,实施钉螺调查、药物灭螺;
2.1.5.2.实施人群查病及化疗、血吸虫病健康教育等防治措施,开展病例调查和管理;
2.1.5.3.开展疫情监测,协助开展风险评估,参与疫点、突发或灾害性疫情的现场调查和处置;
2.1.5.4.组织、指导非专业人员参与防治工作;
2.1.5.5.收集、整理各项疫情和防治信息资料,及时上报各类报表;
2.1.5.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2.1.开展不明原因发热病人或疑似血吸虫病病例检测工作,及时发现、诊断血吸虫病病例;
2.2.2.对所有接诊的临床诊断病例、确诊血吸虫病病例,做好登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进行上报,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2.2.3.对所有接诊的可疑血吸虫病病例要通过进一步检测明确诊断,并进行及时、规范治疗;
2.2.4.对病例治疗过程中的药物毒、副反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2.5.发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或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配合、参与突发疫情或者相关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2.2.6.配合、参与相关督导检查、专项调查、重点监测工作。
3.人员设置
3.1.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其职责和防治任务,结合本行政区划的服务人口、面积和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3.2.血吸虫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所从事专业的资格,或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防治技术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基本条件
根据各级机构的职责、任务,合理安排人员和工作经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参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标准建设工作用房,科学设计并运行检测实验室,配置开展查病、查灭钉螺、疫情监测、信息管理、健康教育等防治工作所需要的相应仪器设备。各级实验室基本配置见附录一。
第二章人群病情调查
1.目的
及时发现血吸虫病病例和感染者,规范开展治疗和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传染源,保护人群健康。
2.制定计划
2.1.国家级机构协助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人群病情调查技术方案,审核省级机构上报的人群病情调查计划。
2.2.省级机构根据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人群病情调查技术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人群病情调查实施方案及任务,并制定市级和县级的任务。
2.3.市级机构根据省级机构制定的人群调查实施方案及任务,指导县级机构编制计划,并进行审核汇总。
2.4.县级机构按照省级机构制订的人群调查实施方案及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县人群调查实施方案和计划,并汇总上报市级机构。
3.组织实施
3.1.国家级机构负责全国人群查病工作的督导检查,负责省级检验技术骨干的培训等工作。
3.2.省级机构培训市、县级检验技术人员;提出诊断试剂、器材的采购建议。
3.3.省、市级机构指导县和乡镇级机构实施人群查病工作。
3.4.县级机构根据人群调查实施方案,培训查病技术人员,组织、实施人群查病工作。
3.5.乡镇镇级机构和村卫生室协助县级机构开展人群查病工作。
4.原则
4.1.按流行县、流行村的疫情分类及是否有螺确定查病范围和对象,实施人群精准查病,及时发现传染源。
4.2.人群查病采取分组采样、集中检验的形式,由具备检验资格的人员判定检验结果。
5.对象和频次
5.1.对尚未达到传播阻断的流行村、病情或螺情有所反复的传播阻断村或近5年达到传播阻断的有螺村,每年在传播季节结束后1个月对6岁以上常住居民查病1次;
5.2.已达到传播阻断5年以上的有螺村以及达到传播阻断的无螺村,每3年对本地6岁以上常住居民查病1次;
5.3.每年对有疫水或可疑水体接触史和怀疑有感染风险的高危人群及时开展查病;
5.4.每年对出入疫区的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的不明原因发热病人和疑似血吸虫病病例开展血吸虫病查病工作。
6.方法
6.1.询检法
6.2.免疫学方法
6.2.1.间接红细胞凝集试验(IHA)
6.2.2.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
6.2.3.胶体染料试纸条法(DDIA)
6.2.4.金标免疫渗滤法(DIGFA)
6.2.5.其他免疫学方法
6.3.病原学方法
6.3.1.尼龙绢袋集卵孵化法
6.3.2.改良加藤厚涂片法
6.4.B型超声检查
具体方法详见附录二:血吸虫病查病技术规范。
7.质量控制
核实人群查病原始记录,包括人群查病登记表、人群查病及化疗登记册等资料;对查病对象进行抽检,对查病结果进行复核。
8.统计指标
根据资料、现场复核结果,统计受检率、查病符合率、查病结果符合率、人群免疫学检测阳性率、人群感染率等指标。
9.资料收集
9.1.县级以上机构负责收集人群查病的统计资料和数据库资料,并逐级审核上报。
9.2.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核定常住人口中的应检对象,以流行村为单位逐户建立人群查病登记册,及时将查病原始记录逐项录入人群查病及化疗登记册。
9.3.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收集并保管人群查病原始记录、人群查病登记表等资料。
第三章病例报告与管理
1.目的
及时发现和报告血吸虫病病例,规范病例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传染源,保护人群健康。
2.制定计划
2.1.国家级机构负责制定血吸虫病病例报告与管理规范。
2.2.省级机构根据国家血吸虫病病例报告与管理规范要求,组织制定血吸虫病病例报告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3.市级及县级机构根据省级机构制定病例报告与管理实施方案,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血吸虫病病例报告与管理。
组织实施
3.1.
3.1.国家级机构负责全国血吸虫病病例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开展病例报告和管理等工作的督导检查。
3.2.省级机构负责本省血吸虫病病例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指导开展病例报告与管理工作,审核全省报告的血吸虫病病例,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血吸虫病病例报告和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3.3.市级机构负责辖区内血吸虫病病例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血吸虫病病例报告和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3.4.县级机构根据病例报告与管理实施方案,结合本地防治情况,实施病例报告与管理工作。
3.5.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血吸虫病病例的诊断、报告及治疗。
3.6.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非疫区报告的病例或者跨区域报告的病例开展核查或者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存在困难时,上级机构应积极协调给予支持。
4.原则
4.1.科学诊断,分类管理;
4.2.依法报告,及时流调;
4.3.规范治疗,定期随访。
5.对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诊断的血吸虫病病例。
6.方法
6.1.按照《血吸虫病诊断标准》(WS-),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现的血吸虫病病例进行诊断分类。
6.2.发现血吸虫病病例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通过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直报系统)报告。
6.3.病例报告所在地县级机构对报告病例进行复核和审查。
6.4.对发现的血吸虫病确诊病例开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络直报。
6.5.对血吸虫病确诊病例开展规范化治疗,并对治疗效果进行追踪随访和复查,对病原学阳性者进行复治和追踪随访。
详见附录三:血吸虫病病例报告和管理规范。
7.质量控制
核查原始查病、治疗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资料,与网络报告系统数据进行比对,对病例是否规范治疗、治疗效果、流调质量、报告的准确性及报告及时性等进行核查。
8.统计指标
根据资料、现场复核结果,统计病例报告的及时率、确诊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完成率、治疗规范率、粪检阴转率等指标。
9.资料收集
9.1.县级以上负责机构收集血吸虫病病例查治和管理的统计资料并逐级审核上报。
9.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辖区内血吸虫病病例查治和管理信息,并进行登记汇总。
9.3.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血吸虫病病例后,要负责收集并保管查病原始记录、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上报网络直报系统。
第四章人群化疗
1.目的
对有疫水接触行为的人群、水上作业的高危人群以及发现的血吸虫病病例,及时实施规范化的预防性化疗或个体治疗,有效控制和消除传染源,保护人群健康。
2.制定计划
2.1.国家级机构负责制定全国人群化疗计划。
2.2.省级机构根据国家级机构制定的人群化疗计划,结合本省历史疫情及防治现状,制定人群化疗实施方案,并审核、调整市级机构上报的人群化疗计划。
2.3.市级机构根据省级机构制定的人群化疗计划,指导县级机构编制人群化疗计划,并审核、汇总县级机构上报的人群化疗计划。
2.4.县级机构按照省级机构制定的人群化疗实施方案,结合本地防治情况,编制人群化疗计划,并汇总上报市级机构。
组织实施
3.1.
3.1.国家级机构负责对全国流行区人群化疗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3.2.省级(或委托市、县级)机构负责化疗药物的采购及分配;负责培训市、县级化疗技术骨干。
3.3.省、市级机构指导县、乡镇级机构和各级医疗机构实施化疗工作,并对本省人群化疗工作进行督查落实。
3.4.县级机构根据人群化疗实施方案,结合本地防治情况,开展培训、组织和实施化疗工作。
3.5.乡镇级机构和村卫生室协助县级机构开展化疗工作。
4.人群化疗
4.1.化疗药品
吡喹酮(片剂,0.2g/片)。
4.2.原则
4.2.1.病原治疗和对症治疗相结合;
4.2.2.规范性治疗;
4.2.3.无治疗禁忌症。
4.3.对象
4.3.1.有疫水接触史的人群。是指在血吸虫病流行区,因生产、生活、救灾、娱乐(戏水、游泳)等方式接触疫水的人群。
4.3.2.高危人群。是指在血吸虫病流行区,长时间持续在水上作业的渔民、船民、水禽养殖等人群。
4.3.3.血吸虫病病例。是指按照《血吸虫病诊断标准》)(WS-)诊断确定的血吸虫病病例,包括急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病例。
4.4.方法和频次
4.4.1.有疫水接触史的人群。以预防性化疗为主。在接触疫水后1个月化疗1次;若持续接触疫水,则每月化疗1次,脱离接触疫水后1个月再化疗1次。
4.4.2.高危人群。以预防性化疗为主,每年化疗2次。若持续接触疫水,则按上述4.4.1方法处理。
4.4.3.急性血吸虫病病例。应住院规范治疗。当年病原治疗1-2次。4.4.4慢性血吸虫病病例。以个体治疗为主,症状较重病人应住院规范治疗,当年病原治疗1-2次。
4.4.4.晚期血吸虫病病例。应住院规范治疗,根据病情状况,酌情实施病原治疗。
详见附录四:血吸虫病病原治疗技术规范。
5.禁忌症
5.1.对吡喹酮过敏者、严重心律失常者和严重心、肝、肺、肾功能失调者。
5.2.晚期血吸虫病肝代偿机能极差者或血吸虫病合并眼囊虫感染者。
5.3.体质极度衰弱处于恶液质状态者。
5.4.急、慢性传染病临床治疗期患者。
6.不良反应
吡喹酮的副作用一般轻而短暂,多数休息后可恢复,少数患者可出现明显不良反应,应及时正确处理。
7.注意事项
7.1.服药期间不可从事高空和水上作业等特殊工作,如操纵机器、驾驶车船、捕捞作业等。
7.2.有精神病史或严重神经症者、孕妇等应慎用吡喹酮;哺乳期妇女服用该药期间至停药后72h内不宜喂乳。
7.3.脑型血吸虫病患者应住院治疗。化疗时脑瘤型患者应注意使用脱水剂防颅高压,癫痫型患者可同时使用抗癫痫药物,并严加观察。
7.4.服药前应详细询问病史和进行体检,充分掌握患者的治前情况,对有精神病史者或有禁忌症等患者,需耐心作好必要的解释。
7.5.服药期间应加强随访,注意各种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妥善处理。
7.6.吡喹酮为处方药,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8.质量控制
核查人群查病资料和化疗登记表,核查是否按计划实施治疗,治疗对象、治疗药物剂量和疗程、不良反应的处理等是否符合规范,以及疗效等情况。
9.统计指标
根据资料审查情况,统计化疗率、化疗随访符合率、粪检阴转率。
10.资料收集
10.1.县级以上机构收集人群化疗的统计资料和人群化疗数据库资料并逐级审核上报。
10.2.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以流行村为单位收集、整理并保管化疗对象名册、人群查病及化疗登记册,对化疗资料实行计算机管理,进行人群化疗的统计分析,为远期化疗计划的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调查与救治
1.目的
掌握晚期血吸虫病病人(以下简称晚期病人)的现状,积极救治晚期病人,改善患者生存质量。
2.制定计划
2.1.国家级机构协助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晚期病人救治管理办法和技术方案,并负责审核省级机构上报的晚期病人救治计划。
2.2.省级机构根据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发的晚期病人救治管理办法和技术方案,结合本省晚期病人现状,协助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晚期病人救治实施方案,审核、调整市级机构上报的晚期病人救治计划。
2.3.市级机构根据省级机构制定的晚期病人救治实施方案,指导县级机构编制晚期病人救治计划,审核县级机构编制的晚期病人救治计划,并汇总上报。
2.4.县级机构根据省级机构制定的晚期病人救治实施方案,结合本地晚期病人现状,制定晚期病人救治计划,上报市级机构。
3.组织实施
3.1.国家级机构负责全国晚期病人调查和救治工作的督查指导。
3.2.省级机构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晚期病人救治专家指导组,培训治疗技术骨干,参与医院的评估、疑似晚期病人的鉴别诊断和疑难病例的处理等。
3.3.市级机构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晚期病人救治专家指导组,指导县级机构实施晚期病人调查,参与医院的评估。
3.4.县级机构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晚期病人救治专家指导组,组织实施晚期病人调查、诊断与救治,建立晚期病人档案。
3.5.乡镇级机构提供晚期病人线索,初步筛查并上报。
4.原则
4.1.先重后轻、分期安排。
4.2.严格筛查救治对象,定点救治,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4.3.接受救治的晚期病人应知情自愿。
5.医院的确定
各地应选择安排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格、技术人员及设施与设备条件的医院开展外科治疗救助工作。医院应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专家指导小组考核评估后确认,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医院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医院应及时撤消。
6.晚期血吸虫病人的诊断
根据《血吸虫病诊断标准》(WS-)进行晚期病人的诊断。对晚期病人根据临床症状进行分型,可分为腹水型、巨脾型、结肠增厚型、侏儒型。诊断时需注意与其他疾病的鉴别诊断。
7.外科救治
7.1.救助对象
符合外科治疗救助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晚期病人。
7.2.方法
7.2.1.外科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和审批
7.2.1.1.符合外科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本人向当地机构提交外科治疗救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7.2.1.2.当地机构、医院、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患者的个人资料、证明材料和医院的诊断结果等逐一审核。
7.2.1.3.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审批同意的晚期病人外科治疗救助的患者名单逐级上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汇总结果报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7.3.住院管理和救助
患者持县级以上晚期血吸虫病外科治疗救助医院的诊断证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入院手续。医院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各地对晚期血吸虫病外科治疗给予救助,救助标准由省级卫生、财政部门制定,中央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补助。。
详见附录五: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
8.内科救治
8.1.救助对象
晚期血吸虫病病人。
8.2.方法
8.2.1.病原学治疗
对粪便检查出血吸虫虫卵或孵化出毛蚴者、直肠镜检发现虫卵(无吡喹酮治疗史)者、血清免疫学检查阳性且距末次化疗2年以上者等三类晚期病人均应进行病原学治疗。病原治疗药物为吡喹酮。
8.2.2.腹水型晚期病人的治疗
8.2.2.1.一般治疗
8.2.2.2.利尿疗法
8.2.2.3.自身腹水超滤浓缩回输
8.2.2.4.中医中药
8.2.3.侏儒型晚期病人的治疗
16岁以前进行病原治疗疗效较好,治疗后生长和发育常可获得明显改善,未好转者可酌情使用生长激素、促性腺释放激素、雄激素、甲状腺素、锌制剂等。
8.2.4.结肠增厚型晚期病人的治疗
经病原治疗后,轻度结肠增厚型的病例一般局部病变会有所好转。对经治疗而无明显疗效者,及早手术治疗。
8.2.5.晚期病人并发症的处理
对晚期血吸虫病引起的并发症如上消化道出血、原发性腹膜炎、肝性脑病等经过诊断后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8.2.6.晚期病人住院检查项目
晚期病人收治入院后,视病情和诊疗需要根据规定选作相关检查项目。如超出规定的检查项目范围,需向当地县级晚期病人救治技术指导小组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
8.2.7.救助治疗出院标准
8.2.7.1.进行了有效的病原治疗。
8.2.7.2.肝功能基本正常或好转。
8.2.7.3.普通腹水型患者腹水消退,顽固性腹水患者腹水有所减少。
8.2.7.4.食管、胃底曲张静脉破裂出血者,经有效治疗后,出血停止,大便隐血试验阴性1周以上,血红蛋白>70g/L。
8.2.7.5.侏儒型患者经内科治疗后,症状和体征改善。
8.2.7.6.结肠增厚型患者经内科或手术治疗后,症状改善或消失。
各型晚期病人经治疗达到上述标准中1、2项并分别达到各自标准时,可视为达到了救助治疗出院标准。
详见附录六: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
9.质量控制
核查晚期病人救治信息,对确诊的晚期病人和已治疗的晚期病人进行抽查核实。协助晚期病人救治专家指导组对医院的医疗质量和管理进行督查。
10.资料收集与管理
10.1.县级以上机构收集、审核、汇总晚期病人调查和救治的资料数据,建立数据库,并逐级上报资料数据,撰写工作报告。
10.2.县级机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上报晚期病人调查和救治的资料数据,撰写工作报告。建立并保管晚期病人救治档案。
10.3.资料管理
10.3.1.医院必须妥善保存每例享受晚期病人外科治疗救助患者的诊断结果、检验检查凭证、病历、医嘱、病程记录等病案资料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以备查验。要完善相关登记资料,实行计算机管理。
10.3.2.县级机构负责对晚期病人外科治疗救助资料进行汇总,并逐级上报。
第六章家畜查治和管理
1.目的
及时发现和处理感染血吸虫的家畜,消除畜源性血吸虫病传染源。
2.制定计划
2.1县级及以上机构根据防治目标和策略,向同级农业血防管理部门及动物疫病防治机构提供钉螺分布、人群病情、疫情分类、防治计划和工作进展等信息,协助同级动物疫病防治机构或农业血防管理部门制定家畜查治和管理计划。
2.2省级机构会同同级农业血防管理部门或动物疫病防治机构根据防治目标,结合本省疫情、螺情,协商落实家畜查治和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市级和县级任务。
2.3市级机构会同同级农业血防管理部门根据上级部门或机构下达的任务,指导县级农业血防管理部门或动物疫病防治机构制定计划。
2.4县级机构会同同级农业血防管理部门或动物疫病防治机构根据省级农业血防管理部门或动物疫病防治机构下达的任务,结合本县防治目标、疫情、螺情、家畜养殖状况、经费来源等,编制家畜查治和管理计划。
3.组织实施
3.1.国家级机构负责全国流行区家畜查治和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
3.2.省级机构会同统计农业血防管理部门或动物疫病防治机构负责辖区内农业血防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家畜血吸虫病诊断试剂或器材、治疗药物的采购,各县计划实施状况的检查与监督。
3.3.市级机构会同同级农业血防管理部门协助省级农业血防管理部门或动物疫病防治机构对本地区计划实施状况开展检查与监督,汇总和上报本地区家畜查治和管理的资料和数据。
3.4.县级机构会同同级农业血防管理部门或动物疫病防治机构组织实施家畜查治,建立家畜查治和管理档案。禁牧圈养、以机代牛项目由乡级政府具体实施。
3.5.县级机构按要求组织实施国家级监测点的家畜病情监测。
4.原则
4.1.人、畜同步查治。
4.2.以未达到传播阻断的流行村为重点,以流行村或村民组为单位连片实施。
4.3.已达传播阻断和消除的地区,重点对从未达到传播阻断的流行区输入的家畜开展监测查病。
4.4.联防联控,加强协作。
5.方法
5.1.诊断
5.1.1.病原学检测
5.1.2.血清学检测
5.2.治疗
5.2.1.治疗对象的确定
凡用血清学或病原学方法查出的阳性畜,经健康检查除列为缓治或不治的病畜外,均应进行治疗。
5.2.2.治疗方法
用于治疗血吸虫病病畜的首选药物是吡喹酮。病畜种类不同,药物剂量和用药量也不尽相同,常用一次口服疗法。
5.2.3.药物反应及处理
吡喹酮治疗家畜血吸虫病,一般无副反应或者出现轻微反应,但有时个别家畜会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引起流产甚至死亡。一般轻微反应不需特殊处理。少数奶牛可能出现产奶量下降等反应,应注意观察,采用对症疗法,即可康复。详见附录七:家畜血吸虫病查治技术规范。
6.资料收集
6.1.县级机构会同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共同负责收集以流行村为单位的家畜查治病资料,收集家畜传染源控制等相关数据资料。
6.2.县级以上机构汇总分析家畜查治和传染源控制的相关数据资料,并逐级上报。
第七章钉螺调查
1.目的
掌握钉螺分布范围和特点,了解钉螺和感染性钉螺的密度,为制定灭螺计划、选择灭螺方法、考核灭螺效果提供依据。
2.制定计划
2.1.国家级机构协助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国钉螺调查(以下简称查螺)方案和技术规范,并负责审核省级机构上报的查螺实施方案和计划;
2.2.省级机构根据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查螺技术规范,结合本省钉螺分布情况以及防治工作需求,制定查螺实施方案,并审核、调整市级机构上报的查螺计划;
2.3.市级机构根据省级机构制定的查螺实施方案,指导县级机构编制查螺计划,并审核、汇总县级机构上报的查螺计划;
2.4.县级机构按照省级机构制定的查螺实施方案,结合本地钉螺分布情况,以流行村为单位编制查螺计划,并汇总上报市级机构。
3.组织实施
3.1.国家级机构负责全国查螺工作的督导检查。
3.2.省、市级机构指导和督查县、乡镇级机构实施查螺工作的实施。
3.3.县级机构根据查螺实施方案及查螺计划,组织、培训查螺人员,准备查螺器材,指导、实施钉螺调查;
3.4.乡镇级机构在县级机构的指导下,按查螺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钉螺调查。
4.查螺原则
4.1.湖沼地区的滩地,按自然或人工标记,将滩地分成若干条块,逐块调查;
4.2.垸内和水网地区,沿河道和灌溉水系等,按干、支、斗、农、毛渠及田块的顺序进行调查;
4.3.山丘地区按从源头到下游、从湿地到水凼等进行调查,发现钉螺后要追查有螺水系的源头和末尾;
4.4.与钉螺分布环境相毗邻的地区、潜在血吸虫病流行区、洪水淹没地区扩大范围调查。
5.现场调查
5.1.范围和频次
5.1.1.现有钉螺环境
人畜活动频繁的钉螺分布环境,每年至少查螺1次。其他现有螺环境原则上每3年轮查1次。
5.1.2.历史有螺环境
近2年内未查出钉螺的环境,每年查螺1次;3-9年内未查出钉螺的环境,每3年轮查1次;10年及以上未查出钉螺的环境,每5年轮查1次。孳生环境已彻底改造,且经过调查评估确认已不适宜钉螺孳生的历史有螺环境,可不定期进行监测查螺。
5.1.3.可疑环境
与有螺水系相连或与现有钉螺分布环境毗邻的环境,以及洪水淹没区等可疑环境,每年调查1次。
5.1.4.潜在钉螺扩散环境
对与血吸虫病流行区毗邻和/或有水系密切相通、养殖来自有螺地区的水生动、植物,以及有来自有螺地区的船泊停靠的码头、船坞等环境,应及时开展监测查螺和钉螺扩散途径调查(包括水体漂浮物、船只及水生动植物等介质)。
5.2.调查方法
现有钉螺环境采用系统抽样法调查,其他环境采用环境抽查法调查,查获钉螺后再采用系统抽样法调查,也可采用诱螺法、携带物监测法等进行钉螺调查及监测。
具体方法见附录八:钉螺调查技术规范。
6.实验室检测
采用爬行法、敲击法、压碎法或温水法等方法,鉴定捕获钉螺的死活。采用压碎镜检法、逸蚴法、核酸检测法等检测钉螺血吸虫感染情况。
具体方法见附录八:钉螺调查技术规范。
7.统计指标:
根据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计算钉螺面积、感染性钉螺面积、活螺密度、活螺框出现率、钉螺感染率、感染性钉螺密度、钉螺自然死亡率等指标。计算方法见附录八:钉螺调查技术规范。
8.质量控制
对查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测试,对钉螺调查环境进行抽样复核,对钉螺解剖质量进行抽样检测等。
9.资料收集和管理
9.1.县级及以上机构收集、审核并汇总辖区内的查螺资料,并逐级审核上报。
9.2.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妥善保管原始资料,收集整理查螺的原始记录、查螺登记表、有螺环境登记卡,建立分环境的钉螺调查数据库,绘制钉螺分布示意图,统计分析查螺结果,并逐级上报调查钉螺调查数据库和工作报告。
第八章钉螺控制
1.药物灭螺
1.1.目的
降低钉螺及感染性钉螺密度,消除感染性钉螺;压缩钉螺面积,减轻或消除血吸虫对人、畜感染的危害。
1.2.制定计划
1.2.1.国家级机构协助国家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药物灭螺技术规范,并负责审核省级机构上报的药物灭螺计划。
1.2.2.省级机构根据国家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药物灭螺技术规范,结合本省钉螺分布情况和防治目标,制定药物灭螺实施方案,审核、调整市级机构上报的药物灭螺计划;提出灭螺药品的采购、分配建议。
1.2.3.市级机构根据省级机构制定的药物灭螺实施方案,指导县级机构编制药物灭螺计划,并审核、汇总县级机构上报的药物灭螺计划。
1.2.4.县级机构按照省级机构制定的药物灭螺实施方案,根据本地钉螺分布情况和防治目标,按有螺环境编制药物灭螺计划,将灭螺任务层层进行分解,具体落实到每个环境。并汇总上报市级机构。
1.3.组织实施
1.3.1.国家对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开展灭螺药物所需经费给予补助。国家级机构负责全国药物灭螺工作的督导检查。
1.3.2.省、市级根据疫情或目标任务情况,负责安排开展药物灭螺所需经费;按照政府招标采购程序采购灭螺药物,并按照灭螺任务计划分配灭螺药物。省、市级机构指导和督查县、乡镇级机构药物灭螺工作的实施。
1.3.3.县级根据疫情或目标任务情况,负责安排开展药物灭螺所需经费。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组织灭螺专业队,培训灭螺人员,准备药物灭螺药械及灭螺药物,明确灭螺范围、方法、时间和资金安排等。
1.3.4.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在药物灭螺前,向乡(镇、街道)政府提供药物灭螺的地点、时间、药品种类、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并由乡镇级政府于开展药物灭螺前7日公告。
1.4.灭螺原则
1.4.1.全面规划。根据钉螺分布及环境特点进行全面规划,因地制宜、讲究实效,做到灭一块、清一块、巩固一块。
1.4.2.先近后远,先上游后下游。优先开展村庄附近、人和家畜活动频繁等有螺环境的灭螺。沿水系和灌溉渠道的灭螺,应先上游、后下游,以防止钉螺向下游地区扩散。
1.4.3.安全用药。制定和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制度,准确掌握剂量和使用方法,做好个人防护,避免污染养殖水域等环境。
1.5.范围与频次
1.5.1.人、畜活动频繁、近2年内发现血吸虫感染风险因素等有螺环境,以及计划压缩钉螺面积的环境,每年至少灭螺2次。
1.5.2.计划环境改造的有螺环境,在工程实施前进行1次药物灭螺。
1.5.3.其他有螺环境,根据防治目标和任务要求,每年进行灭螺1~2次。
1.6.灭螺方法
主要包括浸杀法、喷洒(粉)法、泥敷法等。
具体方法详见附录九:药物灭螺技术规范。
1.7.质量控制
采用现场核查的方法,在药物灭螺后2-4周开展灭螺效果现场考核。
1.8.统计指标
根据药物灭螺前、后钉螺调查数据,计算活螺密度下降率、感染性钉螺密度下降率、校正钉螺死亡率、钉螺面积下降率等。
1.9.资料收集和管理
1.9.1.县级以上机构收集药物灭螺的统计资料并逐级审核上报。
1.9.2.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收集药物灭螺日志、药物灭螺登记表、有螺环境登记卡、灭螺效果考核资料。妥善保管灭螺原始资料,并逐级上报灭螺数据库和工作报告。
2.环境改造灭螺
2.1.目的
结合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工程建设项目,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控制和消灭钉螺。
2.2.制定计划
2.2.1.国家级机构参与全国流行区环境改造灭螺计划的论证、评估。
2.2.2.省、市和县级机构向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提供血吸虫病疫情信息,提出流行区环境改造灭螺的建议,协助拟订环境改造灭螺计划。
2.3.组织实施
2.3.1.国家级机构负责全国流行区环境改造灭螺工作的督导和技术支持。
2.3.2.省、市和县级机构在流行区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协助施工单位对有螺环境实施药物灭螺措施。
2.3.3.省、市和县级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指导施工单位妥善处理有螺土,对施工人员的个人防护提供技术指导。
2.3.4.县级以上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结束后,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灭螺效果进行评估。
2.4.环境改造灭螺原则
2.4.1.先重流行区后轻流行区,先生产、生活区后其他区,由近及远,先上游后下游,先易后难。应治理一块、巩固一块。
2.4.2.结合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整合资源,将环境改造工程优先安排在现有钉螺环境。
2.5.环境改造灭螺方法
2.5.1.农业灭螺工程项目
水改旱、水旱轮作、沟渠硬化、蓄水养殖、有螺洲滩翻耕种植等。
2.5.2.水利灭螺工程项目
河流治理、节水灌溉、渠道硬化、抬洲降滩、小流域治理、涵闸改造、修建阻螺设施等。
2.5.3.林业灭螺工程项目
退耕还林、兴林抑螺、湿地保护等。
农业、水利、林业灭螺工程项目分别依据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方案实施。
2.6.质量控制
省、市和县级机构在项目单位实施环境改造灭螺工程时,对钉螺控制设施建设、有螺土处理及施工人员个人防护等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质量监控。
2.7.评估指标
根据环境改造灭螺工程实施前、后钉螺调查数据,统计活螺密度下降率、感染性钉螺密度下降率、钉螺面积下降率等。
2.8.资料收集
县级以上机构负责收集以下资料并逐级汇总上报:环境改造前后钉螺分布、人畜感染率等灭螺防病效果的评估资料;环境改造工程实施情况及与灭螺防病有关的费用等资料。
第九章健康教育
1.目的
1.1.普及血吸虫病防治知识,增强人群的防病意识,改变不健康的行为和习惯,提高个人防护技能,预防血吸虫感染。
1.2.宣传控制/消除血吸虫病的政策、策略和措施,提高人群接受检查、治疗和参与防治血吸虫病活动的依从性。
2.制定计划
2.1.国家级机构根据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和目标,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实施方案。
2.2.省级机构根据全国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实施方案,结合本省防治工作实际,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省级实施意见或细则。
2.3.市级机构根据省级实施意见或细则,结合本市防治工作实际,制定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督查、培训计划。
2.4.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3.组织实施
3.1.国家级机构拟定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要点,编写培训教材,设计、制作健康教育材料,培训省级健康教育骨干,制定考核评估方案。
3.2.省级机构提出健康教育材料采购及分配建议,设计、制作健康教育材料,培训市、县级骨干,指导县级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3.3.市级机构指导、督查县和(或)乡镇级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参与健康教育效果的考核评估。
3.4.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组织实施健康教育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4.原则
4.1.根据防治目标或工作指标进行问题及资源分析,确定目标人群,采用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内容、方法和形式。
4.2.经常性和突击性相结合,分散和集中相结合。
4.3.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相结合,注重改变目标人群不健康行为,改善生活方式。
5.内容和方法
5.1.内容
5.1.1.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防治策略和措施。
5.1.2.当地血吸虫病流行状况和高危环境。
5.1.3.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基本知识(危害、传播途径、主要症状、体征和治疗方法等)。
5.1.4.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个人防护方法及当地查治时间、地点等。
5.2.方法
5.2.1.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