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号(医疗体育类号)提案答复的函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水利职工罹患血吸虫病纳入职业病管理的提案收悉。经商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年国务院公布《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明确血防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多年来,各地逐步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血防工作机制,国土、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和林业等部门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共同推进防治工作。截至目前,全国12个流行省份中上海、浙江、广东、广西、福建等5省(区、市)达到消除状态,个流行县中有个县达到消除状态。全国血防疫情降至历史最低水平。
二、关于因公感染血吸虫病的保障
年,原国家劳动总局曾就职工因工作、生产需要接触血吸虫疫水而患血吸虫病,作出比照因工待遇处理的规定。《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检查、治疗费用。目前,对于农垦、水利等长江流域涉水行业职工因职业暴露感染血吸虫病的职工,应当按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保障。
三、关于将血吸虫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调整职业病目录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和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紧密结合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注重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承受能力相适,并向生产一线作业人员倾斜,严格遵循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或剂量反映关系、有一定的暴露人群、有可靠的医学认定方法、通过限定条件可明确界定职业人群和非职业人群等职业病遴选原则。
下一步,我委将根据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血吸虫病对涉水职工健康危害、职业人群界定、数量分布等情况的调查研究,探讨将血吸虫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可行性,切实保障涉水职工、血防工作人员等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年9月4日
申明:以上视频来自腾讯视频,本平台对转载的内容保持中立,除传递信息外,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发生事实性、技术性差错及版权问题等,请及时联系本平台,将及时更正或删除,谢谢支持!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