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立法目的是什么?
——制定传染病防治法,目的是总结我国传染病防治经验,借鉴国外好做法,解决存在问题,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以法律形式明确公民、社会组织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保障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进行,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提供法治保障。
Q
2、什么是传染病?
答: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主要有:
(1)空气传播的呼吸道传染病。如流行性感冒、肺结核、腮腺炎、麻疹、百日咳等。
(2)通过饮食传播引起的消化道传染病。如细菌性痢疾、甲型肝炎等。
(3)经蚊虫、血液等传播的传染病。如乙型肝炎、疟疾、流行性乙型脑炎、丝、水源传播、食物传播、接触传播、土壤传播、垂直传播(母婴传播)等。
Q
3、国家法定报告的传染病有几类?一共多少种?
答:我国规定的传染病有三类,共有39种。
第一类: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第二类:乙类传染病26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第三类:丙类传染病11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Q
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哪类传染病?
答: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二、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Q
5、为什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要实行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类传染病只有鼠疫和霍乱,但新型冠状病毒是新发现的病原,传播力和毒力尚需研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是出于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考虑。
Q
6、传染病防控与我们有什么关系?我们在传染病防控中应负有哪些义务?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Q
7、公民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1)知情权:《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2)生存权:《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第五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3)隐私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4)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救济权: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Q
8、保护家人不得或少得传染病的途径有哪些?
答:控制传染病最高效的方式在于防控,主要集中在这三个方面:
1.控制传染源:这是预防传染病的最有效方式。对于人类传染源的传染病,需要及时将病人或病源携带者妥善的安排在指定的隔离位置,暂时与人群隔离,积极进行治疗,护理,并对具有传染性的分泌物,排泄物和用具等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防止病原体向外扩散。
2.切断传播途径:对于通过消化道传染病、血液和体液传播的传染病,虫媒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等,切断传播途径是最为直接的预防方式。主要方式在于对于传播媒介阻断,消毒或扑杀。注意基本卫生,勤洗手,戴口罩,吃肉要煮熟,仍然是切断传播途径最有效的方式。
3.保护易感人群:在传染病流行时,应当注意保护易感者,不要让易感者与传染源接触,并且进行预防接种,提高对传染病的抵抗能力。(1)对儿童、老人、病人进行预防接种。(2)加强饮食营养,提高抵抗力。
Q
9、在疫情防控中如果违反相关法律的话,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八章都是讲的法律责任。其中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该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
10、在疫情防控期间都需要对哪些人员采取控制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有权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Q
11、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的规定是什么?
答: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Q
12、暂停举办大型公共聚餐性活动的法律依据
答: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来源
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团委
审核
吴海燕王璐
发布
宗超越夏维昊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