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门诊慢性病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健康扶贫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的重大举措。为最大限度地减轻贫困人口医疗经济负担,统一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门诊慢性病待遇,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门诊慢性病管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号)、《江西省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的通知》(赣卫基层字〔〕35号)及《上饶市年脱贫攻坚“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饶办发电〔〕5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所患慢性病者(以下简称建档立卡人员)。
第三条建档立卡人员患慢性病的,经审核确认后,在定点住院医疗机构门诊治疗该慢性病所发生的费用,按现行健康扶贫政策要求报销。
第四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精准帮扶、精准施策;
保基本、保慢病;立足基层,全面覆盖;有效降低门诊住院化率,切实提高基金和资金使用效率;基本医保为主、多渠道解决为辅。
第二章门诊慢性病分类第五条全县建档立卡人员慢性病实行分类管理,暂分为二类。
一类慢性病。即取得上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资格的,根据《上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暂行办法》规定的Ⅰ类、Ⅱ类慢性病:
Ⅰ类,共8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地中海贫血(含输血);(8)血友病。
Ⅱ类,共22种:(9)精神病;(10)高血压病Ш期;(11)糖尿病并发症;(12)结核病需全程化疗;(1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脉支架植入术后);(14)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搭桥术后);(15)慢性心功能衰竭(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16)永久性心房颤动;(17)心肌病(原发性);(18)慢性肝炎;(19)慢性支气管炎;(2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21)慢性支气管哮喘;(22)肝硬化;(23)慢性肾病;(24)脑卒中后遗症;(25)癫痫;(26)重症肌无力;(27)慢性晚期血吸虫病;(28)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29)类风湿性关节炎;(30)肺部非结核分枝杆菌病。
二类慢性病。包括两类:一是未达到上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疾病;二是其他需要长期治疗(原则上超过三个月)的疾病。
第三章申报鉴定及审批确定第六条建档立卡人员申请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按《上饶市基本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按要求附相关资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为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参保人员进行鉴定。
建档立卡人员患本办法中一类慢性病的Ⅰ类疾病,自动取得门诊特殊慢性病资格,不需另行申请审批。建档立卡人员患本办法中一类慢性病的Ⅱ类疾病,应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鉴定,人社部门应随到随批。
建档立卡人员患本办法中二类慢性病的,医院医务部门按医学诊疗规范和诊断标准予以认定,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并及时汇总上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
第四章门诊慢性病待遇第七条一类慢性病建档立卡人员取得门诊特殊慢性病资格的,医保报销比例按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0%的标准执行。实际报销比例不足90%的,由民政(个人自负金额按5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元)、财政等部门补足。
二类慢性病建档立卡人员,原则上须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区)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就诊,其合规医疗费用按90%予以报销。实际报销比例不足90%的,由民政(个人自负金额按5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元)、财政等部门补足。
第八条适当调整建档立卡人员门诊统筹单次处方限额标准。乡(镇)级卫生医疗机构每人每天不超过元,当月患者所开的处方药量不得超过本人一个月的用药量(最小药品包装量除外)。全年每人不超过元。
第五章就医管理和结算第九条建档立卡人员门诊慢性病诊疗实行定点就医管理,一类慢性病患者按《上饶市基本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暂行办法》管理,二类慢性病患者原则上在乡镇(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条建档立卡人员门诊慢性病目录应按江西省及上饶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需使用目录外药品和项目的,应由定点机构经治医师提出报定点机构负责人同意。该目录外费用由民政(个人自负金额按5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元)、财政等部门补足。
第十一条县(乡)级一次就诊带药原则上不超过三十天。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建档立卡门诊慢性病人员提供医药服务时,应认真核对其身份,发现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账。
第十三条建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慢性病费用监督核查机制,规范医疗行为,有效控制费用。严格临床医生处方用药,建立处方、医嘱点评机制,对于大处方、滥用药物的医生要加大经济行政处罚力度,必要时吊销行医资格,停止执业行为。对慢性病过度治疗、非正常治疗的,医疗机构要承担这部分费用。
建档立卡门诊慢性病人员不得点名开药,建档立卡门诊慢性病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串换药品。
定点医疗机构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应严格遵守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如有违反,由卫计和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门诊诊疗时发生的慢性病医疗费用,医院诊治医生填写复式处方(使用电子处方的,不使用复式处方,通过医保系统审核)。慢性病处方不得与治疗其他疾病的药物(或诊疗)相混淆,慢性病门诊诊疗资料要专门管理。
第十五条卫计部门要保障监督建档立卡人员科学合理用药。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普通病、常见病、慢性病配备相关药品种类及一定数量的药品,加强宣传,正确指导患者合理用药,对同类同品规不同厂家药品,耐心细致做好相关解释工作,解除其疑虑。对有些贫困患者特殊用药,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登记,上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汇总、审核、备案,医院网下采购、配送至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点医疗机构须按上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目录备齐药品。
第十六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医结算参照同类人员住院一站式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根据本县慢性病发生率建立费用分担机制,由县健康扶贫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建档立卡人员门诊慢性病的病种、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医疗水平的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健康扶贫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卫生计生、扶贫、人社、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同时各部门及全体帮扶干部应加大对健康扶贫政策的宣传。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实施,暂行至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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